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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时间2018-10-12

(洪府厅发〔2007〕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使用功能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但是,一些小区存在水、电、路、气、通讯、道路、绿化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成、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车位不足等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也成为社区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矛盾。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明确相关的配套设施。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四、为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要求,组织分别征求市教育、市容、市政、园林、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行业规范,提出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五、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报建按照“并联审批”的程序办理,即按照由市规划部门统一收件、各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顺序办理。
  六、为保证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将配套设施与商品住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对属同一期规划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和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同步报建的配套设施建设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通过的资料。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配套设施各个施工阶段进行查验,确保配套设施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
  七、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有临时建筑全部拆除,并及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市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审批规划方案时的要求,组织分别征求市教育、市容、市政、园林、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签署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报批要求的意见后,规划验收才能通过。
  八、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依据标准规范、已审批的内容进行。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九、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集中受理
  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办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手续。
  (二)抄告相关
  规划窗口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于次日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窗口。
  (三)限时办结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配套设施的建设签署意见。
  十、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范围内实施雨、污分流,小区的排水系统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二)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绿化工程符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三)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规范要求;

  (五)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停车场(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七)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

  十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经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市建委予以办理该项目尾期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房管部门予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未经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市建委不予以办理该项目尾期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本实施意见颁发后新报建及未竣工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配套设施的报建和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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