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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时间2018-10-12

赣发改商价字[2009]49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期,有部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用电户向我委反映:在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电费结算中,供电部门与用电户对此类用电是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类价格,还是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价格有争议,要求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分类管理,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精神,本着遵循以用电主体性质划分电价类别的原则,经研究,现就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如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楼外附属设施用电按其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2号)精神,凡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用于非养老服务对象的其他用电,按其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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