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Nan Ch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 N.P.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南昌市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培育、发展南昌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行业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在南昌市城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二)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与规范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监督整顿,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协会指导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编篡行业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指导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培育业主消费意识,促进物管纠纷与矛盾的解决。
(六)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南昌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市场。
(七)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参加有关活动、接待国内外来访组团。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检、资质复审、等级评定以及对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先进评比等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协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损本团体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者;
(三)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义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程序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合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经南昌市民政局核准,自核准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主办: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香江路199号南昌市房产交易大楼6楼
邮编:330038,电话:0791-83883681,0791-83810897,工作时间:9:00——17:00,服务邮箱:5159225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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