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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时间2023-12-13

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Nan Ch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 N.P.M.A)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是由南昌市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培育、发展南昌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行业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南昌市民政局

团体接受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指导、监督。

第五条 团体的办公场所在南昌市城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二)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与规范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监督整顿,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协会指导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编篡行业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指导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培育业主消费意识,促进物管纠纷与矛盾的解决

(六)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南昌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市场。

(七)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参加有关活动、接待国内外来访组团。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检、资质复审、等级评定以及对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先进评比等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协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损本团体和行业声誉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

(三)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义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团体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团体终止程序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合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经南昌市民政局核准,自核准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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